相对于修订前的条例,新《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》突出了公益性,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提出了更高、更细的要求,对乘客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更完善、更有力的保障机制。根据新《条例》要求,全市各级政府将进一步把“公交优先”政策落到实处,在资金投入、规划用地、设施建设、场站维护、道路通行等方面给予扶持。
站点间距不超1000米
新《条例》规定,全市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进行优化调整,实现与轨道交通等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。线路站点的站距一般为500米至1000米;站牌由经营者按标准统一设置,营运班次间隔在30分钟以上的,应当标明车辆途经所在站点的时间;站点候车亭设置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40%,其中公益广告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%。
为方便外地来沪人员乘车,新《条例》规定,起讫点在包括火车站、客运码头、长途车站、机场等交通枢纽的公交线路,不得采用无人售票的营运方式。
不得擅自改变线路
为维护市民乘车权益,新《条例》明确规定,各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者,不得出租、出借或者转让线路经营权;不得擅自改变线路、站点运营;不得拒载乘客、中途逐客、滞留车站候客;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收费,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车票凭证。
当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,公交车辆驾驶员应及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的公共汽车电车;驾驶员无法安排的,乘客有权持乘车凭证要求公交线路经营者退还车费。
新《条例》不仅对公共汽车和电车等公交企业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作了明确规范,对乘客文明乘车也提出要求,乘客不得携带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放射性、腐蚀性、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他危及行车安全的物品乘车;对未按规定支付车费的乘客,可以按5倍标准加收车费。 |